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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雪辉
近日,家住重庆的冯女士到某超市购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付完款还没把大米拿出店外,销售人员就发现这些大米已过质保期。店员提出退换,但冯女士要求十倍赔偿。双方等待超市负责人前来处理。不一会儿,一名拿着铁锹的男子过来,没说几句,就开始挥舞铁锹殴打冯女士。(2月20日澎湃新闻)
超市方之所以对冯女士“拳脚相向”,是因为他们认为冯女士是职业打假人。的确,冯女士非常有职业打假人的嫌疑。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一般不会一次性购买上百斤大米,更不会在商家要求换货时马上提出十倍赔偿。但是,不管冯女士到底是不是真的职业打假人,购买过期商品并索赔,都不应成为其被打的理由。
按照《民法典》规定,从冯女士为过期大米付款之时起,其与超市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冯女士就拥有了消费者的身份。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所以,不管冯女士购买大米是不是恶意,其行为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至多算是打法律的“擦边球”。超市方打人则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了。
当然,超市方面对可能被讹诈时的愤怒,公众也可以理解。但无论如何,打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加强自己售卖商品的质量管理,保证所有销售的商品都符合法律要求,不给职业打假人钻空子的机会,才是根本之策。
当然,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定位和道德评判,也处在一个让人又爱又恨的两极分化状态。诚然,正因为职业打假人“鲶鱼效应”的存在,才让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敢放松商品质量把控。但职业打假人的负面效应同样明显,不但显著增加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量,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严重增加了小本经营者的负担。曾经名噪一时的重庆扣肉案即是一个明证,值得各界认真反思职业打假人的定位。
可以肯定地说,买250斤过期大米索赔被打,不会是商家与职业打假人之间爱恨纠葛的第一案,也绝不会是最后一案。利益驱使下,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活动还会继续。对商家而言,强化商品质量,不让自己成为“有缝的蛋”无比重要。对监管部门而言,加强商品质量巡查,在职业打假人“出手”前发现违法,也很重要。对立法部门而言,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定位,将其打假活动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发挥其正能量亦需常思。